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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0日 点击:

必威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和考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必威考试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组织或承办的各种考试。

第三条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46)、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等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试违纪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

(三)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经教育不改者;

(五)未经同意,在考试过程中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

(六)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大声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者;

(七)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八)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九)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到考场座位,手机未发现与当场考试有关内容(无论手机是否被使用);

(三)影响考场秩序,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四)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五)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六)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考场中,不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纠缠、威胁、辱骂、诽谤、诬陷监考教师或考试工作人员;

(二)一学年内两次出现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

(三)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三章 考试作弊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到考场座位,手机中发现有与当场考试有关的内容(无论手机是否被使用);

(二)故意在签到表、试卷、答题纸(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三)在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试卷下、肢体中;

(四)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桌面、墙面、座椅、课桌抽屉、随身携带物品、肢体上等;

(五)考试中途将试卷传出考场;

(六)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七)闭卷考试时相互传递或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或其它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

(八)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十)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九条 考试中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考试正式开始后,被发现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

(三)作弊行为被发现后,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处理,辱骂、威胁、殴打监考教师,情节特别严重者;

(四)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十条 考试中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作弊;

(二)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三)已经受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须接受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在考场监控视频回放中,发现考生有监考老师未当场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监控视频作为证据而该违纪、作弊事实予以事后认定,按前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教师应根据《必威考试管理办法》和本规定上述相关条款,按照以下违纪作弊处理流程进行及时处理:

(一)监考教师当场向违纪作弊学生宣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并要求停止答题,取消其考试资格;

(二)监考教师收集学生违纪作弊证据材料,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予以暂扣;

(三)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表》上如实填写考生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2位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字并将记录内容当场告知当事考生;

(四)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填写好的《考场记录表》及学生违纪、作弊证据等材料送交学院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将违纪作弊情况及时核实并汇总,考试结束后1周内将汇总材料及证据材料提交给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对学生违纪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学生工作处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审核批准后下达处分决定书。

(一)对学生的处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方式按《必威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的,提交院务会讨论决定。

(三)学生对处分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必威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按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十四条 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201791日起执行。原《必威考试违纪舞弊处理规定》(湖工教字〔201038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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